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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钻探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11:36 来源:煤矿安全网 钻探工 职业病危害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井下钻探工负责井下各生产头面抽放钻孔、地质水文钻孔的施工工作,对各类钻孔质量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认真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井下钻探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作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应了解各类钻孔的施工目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作业。

  3.井下钻探工应按照本单位值班领导的工作安排及时组织施工各类钻孔,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负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危及职业健康方面问题排查整改,不能排除的及时上报单位领导,不得隐瞒不报。

  5.负责及时准确填报钻探报表和各种记录。

  6.井下钻探工应加强钻孔施工质量,确保各类防灭火钻孔合格,起到良好的防火效果。

  7.井下钻探工应做到施工流程中文明生产,整齐有序,杜绝水冲巷道、钻具混乱等低标准作业现象。

  8.在施工地质钻孔时要详细记录,发现钻探资料不符合现场实际时要及时上报地质部门或单位值班人员。

  9.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10.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钻探工“违章”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持证上岗的;

  (2)不按规定进行施工钻孔随意改变设计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下井作业地点拆、搭火时,不使用合格的瓦检仪检测有害气体;

  (4)钻探各类钻孔时,有虚报进尺、弄虚作假的;

  (5)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2.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下钻探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井下事故的;

  (3)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所施工的钻孔不符合设计要求,影响安全生产的,井下钻探工负直接责任。

  14.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施工,擅自改变钻孔施工设计,造成事故的,井下钻探工负直接责任。

  15.不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发生,井下钻探工负直接责任。

  1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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