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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11: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测量工 职业病危害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测量工应积极接受科技科科长或分管副科长安排的任务,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测量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所有矿井测量、资料整理等工作,均要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测量分管处长及组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矿井的井下测量工作。

  3.分管处长未在岗时,测量工应根据安排,合理进行生产工作,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4.熟悉分工巷道作业规程设计,检校施工要素,严格按照《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进行中、腰线的标定。

  5.当日资料当日计算、填绘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巷道停掘时导线必须及时跟测到迎头,贯通测量必须测闭(附)和导线。

  6.严格按照《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及时下达掘进透巷通知单。

  7.及时向科长或分管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8.熟悉掌握工作地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和防治方法,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的相关政策。

  8.按规定佩带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达到更换条件或使用期限必须及时更换。

  9.积极参加安全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10.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档案。

  11.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2.测量工作业期间出现“三违”的,除负直接责任外根据矿有关规定处理。

  13.测量工对各自承担的测量、图纸资料的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15.在贯通测量中,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测量工对各自承包迎头负直接责任。

  16.单该下达而没有下达的,迎头承包人负直接责任。

  17.不按规定佩带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达到更换条件或使用期限不及时更换的,负直接责任。

  18.不参加安全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参加职业健康查体的,负直接责任。

  19.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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