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地址 |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
执法主体名称 |
备注 |
1 |
湖南省煤业集团兴源矿业有限公司周家坳煤矿 |
湖南省耒阳市黄市镇 |
91430000MA4LE5GB5G |
刘剑 |
湘煤安监衡罚﹝2021﹞37号 |
1.2021年8月15日,矿井对各工作面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使用2%甲烷校准气体调校时,测量值稳定显示时间仅为14s到35s(不足90s)。查安全监控系统,7月31日至8月17日,3356采煤工作面(准备)甲烷传感器、3052机采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T2未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3052机采工作面应急广播未安装到工作面,不能保证作业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2.现场检查时,入井检身人员未记录入井检身情况,无入井人员检身登记本。3268采煤工作面大工李彪未随身携带自救器;3.3268采煤工作面部分单体液压支柱向老塘一侧倾斜,未实施加强支护,工作面部分地点背顶不实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分别处叁万伍仟元罚款、警告,处壹万元罚款、处壹万贰仟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罚款、警告 |
2021年9月13日 |
1年 |
衡阳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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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南省煤业集团兴源矿业有限公司周家坳煤矿矿长 |
湖南省耒阳市黄市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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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 |
湘煤安监衡罚﹝2021﹞38号 |
现场检查时,入井检身人员未记录入井检身情况,无入井人员检身登记本。3268采煤工作面大工李彪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警告,处叁仟元罚款。 |
2021年9月13日 |
1年 |
衡阳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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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 |
91430000MA4L5QAD1P |
熊志雄 |
湘煤安监衡罚﹝2021﹞41号 |
1.316-320m车场信号硐室、276(3)-170m开关硐室、276-(2)车场配电点使用中的机电设备,2767-1(3S)采煤工作面各台溜子开关,316轨-320m南底板巷正在施工钻场,未设瓦斯检查牌板;2.2767-1(3S)采煤工作面回采区域瓦斯抽采效果检验第四组(Ⅳ、Ⅷ)孔布置位置最大距评价单元边界34.5m,存在效果检验盲区。查2764-2(3)区域消突评判报告,开采1分层后,未实际考查结果确定2、3分层的有效保护范围;3.316-320m避难所自救器数量为9台,小于设计(15台)要求;4.2767-1(3S)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20米以内巷道高度不足1.6米;上安全出口40米以内巷道变形严重,断面、中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溜煤上口未设置栅栏;5.276-3轨道上山巷低压防爆接线盒进线嘴的压线板缺少一个固定螺栓。每个月未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1次防爆性能检查;6.2021年9月14日夜班带班领导8点18分升井,14日早班带班领导8点44分入井,带班领导未在井下交接班;7.216变电所专用变压器向5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超过最多4个的规定;8.地面瓦斯抽放泵站没有两回路直接由变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9.-400m水平北大巷岩掘工作面应急广播未覆盖整个掘进工作面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分别处贰万元罚款、处叁万元罚款、处叁万元罚款、处贰万元罚款、处伍万元罚款、警告,并处叁万元罚款、处肆万元罚款、处叁万元罚款、处叁万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罚款、警告 |
2021年9月30日 |
1年 |
衡阳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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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矿长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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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雄 |
湘煤安监衡罚﹝2021﹞42号 |
1.2767-1(3S)采煤工作面回采区域瓦斯抽采效果检验第四组(Ⅳ、Ⅷ)孔布置位置最大距评价单元边界34.5m,存在效果检验盲区。查2764-2(3)区域消突评判报告,开采1分层后,未实际考查结果确定2、3分层的有效保护范围;2.2021年9月14日夜班带班领导8点18分升井,14日早班带班领导8点44分入井,带班领导未在井下交接班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
分别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处壹万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警告 |
2021年9月30日 |
1年 |
衡阳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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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南省煤业集团大岭矿业有限公司大岭煤矿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三都镇 |
91430481MA7AH1DT4X |
占红星 |
湘煤安监衡罚﹝2021﹞43号 |
1.矿井9月7日下井登记本记录下井21人,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记录下井14人,矿灯房登记领矿灯18个,没有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没有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数量;2.检查当班,主井绞车提升司机未持证上岗;3.未配备甲烷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井下甲烷传感器2021年8月以后未进行调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分别警告,并处壹万陆千元罚款、处贰万元罚款、处壹万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罚款、警告 |
2021年9月30日 |
1年 |
衡阳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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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南省煤业集团大岭矿业有限公司大岭煤矿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三都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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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红星 |
湘煤安监衡罚﹝2021﹞43号 |
矿井9月7日下井登记本记录下井21人,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记录下井14人,矿灯房登记领矿灯18个,没有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没有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数量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警告,并处肆仟元罚款。 |
2021年9月30日 |
1年 |
衡阳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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