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