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
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