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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违法行为: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

  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情形中一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情形中两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情形中三种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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