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