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