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违法行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全员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13万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