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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1-10 11:0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智能 智能化 煤矿 煤矿安全 安全 安全技术 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 技术措施 措施 审批 制度

  为加强公司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矿井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1、公司成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采煤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通风防尘部、地质测量部、安全监察处、调度室、通讯信息中心、煤检科负责人

  2、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协调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

  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日常审批管理工作,如组织会审、审批工作等。

  (2)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

  4、审批人员的职别和资格

  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等技术资料的审批人员为总工程师,需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因总工程师出差,不在公司期间,需由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代为审批。

  5、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编制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工区技术主管:是工区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并协调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应尽的职责和义务:①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③保证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审批、传达、考试和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杜绝违章行为。④严格按要求做好本工区技术管理工作(如顶板观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并保证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

  工区技术员:是工区生产技术管理的责任者。负责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应尽的职责和义务:①协助技术主管编写作业规程和各类施工措施,对审批的规程措施及时传达贯彻,落实规程各个环节。②负责措施与现场兑现,及时修改补充与施工现场不符的措施。③搞好技术档案管理,及时填写和报送各种图表,做到及时、准确。

  (2)审核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总工程师、部长的领导下,对工区技术管理工作监管、检查。必须按本专业职责范围及分工,对规程措施的审核进行严格把关,并定期对规程措施进行检查,将规程措施中与现场不符的或遗漏的内容修订、完善,监督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①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较为系统地掌握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熟练地掌握和贯彻执行本专业技术政策、规程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②深入现场,随时了解生产情况,组织指导比较复杂的工程施工,负责解决矿井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积极推广先进技术。

  ③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参与方案设计、采区设计,并严格把好规程措施的审查关。

  ④协助公司分管领导搞好矿井的生产管理、现场管理及质量达标工作,给领导当好参谋。

  ⑤按时完成上报各类报表及技术总结

  (3)副总工程师:矿井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履行矿井技术管理职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经过依法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

  应尽的职责和义务:①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技术管理水平。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井的技术管理工作。③加强对挂靠部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④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年度、季度、月度计划。⑤协调组织有关人员编制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对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4)总工程师:煤矿总工程师是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负责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顶板管理等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①组织建立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②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公司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③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④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

  ⑤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⑥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井采区设计,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

  ⑦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突预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⑧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⑨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等。

  ⑩监督检查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⑪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的依据

  1、所有矿井的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国家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和集团公司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安全规定为依据。

  2、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上述工程设计的依据。

  3、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批准的改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或采区设计作为上述工程设计的依据。

  4、各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在可能的情况下,编制前要到条件相同或类似的矿井、采区、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要到本工程所准备施工的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特别是在选定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时,还必须参照矿山压力观测资料和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职工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和操作上可行。

  三、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的具体范围

  1、掘进井巷工程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范围按下述情况执行:

  (1)下列井巷工程必须先编制专项设计,经批准后再按设计编制掘进作业规程:

  ①矿井改扩建工程;

  ②矿井延深工程;

  ③采区开拓工程;

  ④综采工作面;

  ⑤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它井巷工程。

  (2)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①立井、斜井(含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及风道、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

  ②采区上、下山及人行道(皮带道)、专用回风道;

  ③采区回采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超过100米的其它巷道;

  ④采区泵房、水仓;

  ⑤井下火药库、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

  (3)下列井巷工程可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

  ①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进去的工作面断层、转载道、联络巷或其它巷道;

  ②一般小型硐室。

  (4)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①采取不设支护的巷道施工;

  ②巷道开门口;

  ③在受地表水、承压水、老空水、断层与陷落柱等水害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

  ④在瓦斯涌出异常区掘进巷道;

  ⑤取消前探支护的巷道;

  ⑥推广使用掘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掘进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补充措施

  ①掘进过程中遇较大的断层破碎带;

  ②掘进迎头出现较大的冒落区;

  ③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

  ④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

  ⑤掘进迎头发现瓦斯涌出有异常变化;

  ⑥掘进巷道过老空区;

  ⑦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6m的上部和下部巷道;

  ⑧倾角大于25°的巷道。

  (6)炮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20m前,综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50m前,必须编写专门的巷道贯通措施和预透通知书。

  (7)大型巷道贯通,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

  (8)掘进施工过程中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除特殊要求外,可编制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①掘进巷道轨道的铺设;

  ②掘进巷道固定测量设备的安装;

  ③掘进使用的55kW及以下小绞车和小水泵的运输和移设;

  ④掘进支护材料的运送;

  ⑤锚杆、锚索进行锚固力试验;

  2、采煤范围内的设计和规程措施按下述情况进行编制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开采设计

  ①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采煤;

  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③开采底板承压水的突水系数大于0.1MPa/m的煤层。

  ④矿井提高开采上限。

  ⑤初次应用综采、综放、充填开采的工作面。月产10万吨及以上的综采放顶煤工作面。

  ⑥孤岛开采工作面。

  (2)所有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及开采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3)下列情况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①综采(放)工作面收尾、增减溜槽、更换立柱;

  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

  ③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④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

  ⑤工作面扩缩面、旋转等非常规回采。

  ⑥在受地表水、承压水、老空水、断层与陷落柱等水害威胁的煤中回采。

  ⑦工作面调面。

  (4)回采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编制补充措施

  ①工作面因地质构造不能继续推进,需撤出另掘切眼开面;

  ②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与开采煤层间距不大于6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巷道、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伪顶开采;

  ③近距离煤层开采,下层工作面通过上一煤层所留的煤柱时;

  ④工作面通过构造应力区或其它原因形成的集中应力区;

  ⑤工作面改变支护方法、支护密度或支护类型;

  ⑥工作面改变落、装煤方法;

  ⑦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垮落;

  ⑧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

  ⑨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时;

  ⑩工作面因地质或水文条件影响,需分割成几个小工作面或需改变采向时;

  ⑪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⑫工作面发现有瓦斯涌出异常征兆时;

  ⑬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时;

  ⑭处理工作面冒顶。

  (5)回采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①工作面增减或更换运输机溜槽、链子、撤运运输机、管路、铁路及单轨吊梁;

  ②工作面撤运、安装采煤机、液压泵站,拉移设备列车;

  ③转运工作面支柱、顶梁、综采支架和其它支护材料;

  ④维护、撤出、转运上、下出口的支架;

  3、巷道维修与回撤时,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立井井筒大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

  ①长度超过10m的巷道扩修;

  ②巷道交叉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

  ③处理冒落区(如井下突然发生中断运输、通风的落棚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在现场的工区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技术、安监人员共同研究几条施工安全措施,口头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即可进行施工。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工区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如处理时间超过一个班时,必须补写措施向第二班的施工人员进行传达);

  ④回撤巷道;

  ⑤对巷道、硐室进行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补打锚杆或喷浆、锚喷巷道改架棚、砌筑水沟等)。

  (3)正常的巷道维修工作(包括加固或加密棚、换棚或整理棚、10m以内的小扩修),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

  4、“一通三防”范围内的设计和规程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①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

  ②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

  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方案设计中);

  ④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

  ⑤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

  ⑥需要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

  ⑦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

  ⑧ “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

  ⑨放顶煤开采时的防止煤层自燃;

  ⑩井上、下的综合防灭火工程;

  ⑪新建瓦斯抽放系统。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

  ①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

  ②矿井进行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③新开拓水平或采区在回风系统未形成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巷;

  ④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

  ⑤掘进迎头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

  ⑥出现瓦斯涌出异常;

  ⑦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

  ⑧排除下山积水过程中有被水所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

  ⑨处理瓦斯积聚,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域;

  ⑩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⑪处理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

  ⑫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邻的煤层进行开采;

  ⑬在回风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

  ⑭在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

  ⑮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或调整风叶角度;

  ⑯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

  ⑰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行;

  ⑱砌筑风桥,砌筑需开壁松上的风门、密闭、测风站;

  ⑲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⑳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回风道瓦斯浓度仍然超限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

  21井下照相或录像;

  22煤层注水施工;

  23瓦斯利用、输送。

  (3)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①砌筑不需开壁松上的风门、密闭;

  ②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除;

  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除;

  ④矿井防灭火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管理和撤除;

  ⑤瓦斯员的瓦斯检查方法、检查时间和检查线路的规定;

  ⑥局部扇风机和风筒的运送、安装、管理和撤除。

  5、在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方面的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

  (1)新建井下火药库和火药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措施

  ①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广应用;

  ②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

  ③掘进工作面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需要分次起爆;

  ④深度超过10m的深孔预裂爆破;

  ⑤在机电硐室、电器设备、电缆及管路附近爆破;

  ⑥采用爆破方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

  ⑦采用爆破方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

  ⑧特殊情况浅眼爆破时。

  (3)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①井上、下炸药和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编号、领退和管理;

  ②井下爆破作业地点的装放炮;

  ③发爆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

  6、在提升、运输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①立井、斜井(暗斜井)及井下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提升;

  ②斜巷、平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

  ③采用皮带机运送人员或物料;

  ④卡轨车的安装和使用;

  ⑤发生紧急情况需采用立井箕斗提升人员;

  ⑥人员站在立井的罐笼顶部作业;

  ⑦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的运送;

  ⑧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及防跑车安全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置;

  ⑨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护装置;

  ⑩电机车进行制动距离试验和斜巷人车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⑪单轨吊的安装与使用;

  ⑫无极绳绞车的安装与使用;

  ⑬主要提升斜巷行人或运行其他类运输设备时与绞车闭锁的安全设施安装与使用。

  (2)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①滚筒直径1.2m以下绞车的运送、安装、使用和维修;

  ②电机车的运行和维修;

  ③一般轨道(大巷和主要上、下山除外)的铺设、维修和撤除;

  ④电机车架空线的敷设、维修和撤除;

  ⑤斜巷防跑车安全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的试验、检测、维护、维修;

  ⑥支护材料、铁路和一般设备的运送;

  ⑦斜巷人车的维护和试验。

  7、在机电管理方面的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①立井筒内的管路、电缆敷设和罐道、罐道梁的更换;

  ②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③主要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④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⑤矿井主变压器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⑥地面3000V以上高压线路的敷设或迁移;

  ⑦矿井中央配电室及主要水平配电室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⑧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⑨压力管道和二、三类压力容器及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⑩其它大型机电设备改变原设备性能。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①立井筒内电缆的撤除或修补或其它井巷高压电缆的敷设或撤除;

  ②立井井架装备的检修、加固、油漆;

  ③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安装及更换主要备件;

  ④200mm及以上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⑤采用3300V及以上的供电电压的采区电器设备安装(工作面采煤机使用和维护包含在工作面回采规程之内,其它3300V及以上的采区电气设备使用和维护编制通用措施);

  ⑥在使用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敷设高压电缆。

  ⑦地面高空机电设备和构件的吊运、安装。

  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搬运、安装。

  ⑨洗煤厂新系统的的安装、改造。

  ⑩主提升钢丝绳的更换、倒头;

  ⑪带宽800㎜以上运输皮带机的安装、检修和撤除;

  ⑫更换天轮、天轮轴承、滚筒轴承井口以上罐道、提升容器和进行防坠试验;

  (3)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①提升绞车、扇风机、压风机、水泵,电机车的一般检修;

  ②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启动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的一般检修;

  ③200mm以下口径水泵和管路的安装;

  ④高低压电缆的维护检修;

  ⑤井上、下一般机电设备的吊装和搬运;

  ⑥矿用变压器的安装;

  ⑦电气试验及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瓦斯区域除外);

  ⑧立井筒内的罐道、罐道梁、管路、电缆、提升容器、天轮、轴承、钢丝绳等日常的检查、注油和维修;

  ⑨利用立井罐笼吊运材料和设备;

  ⑩滚筒直径1.2m钢丝绳的检查、维护、倒头、更换或插绳;

  ⑪带宽800㎜及以下运输皮带机的安装、检修和撤除;

  (4)发生以下事故时,可以由现场的矿井、工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及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应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人员按应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不得离岗。

  ①矿井突然停电;

  ②主扇突然停止运转;

  ③主提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

  ④排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若不立即处理即可发生水淹事故;

  ⑤发生其它危及全矿井安全的机电事故

  8、在防治水方面的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①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

  ②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

  ③井下揭穿含水层和含(导)水地质构造带前;

  ④开采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隔离煤柱;

  ⑤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确定;

  ⑥开采受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煤层时;

  ⑦提高开采上限;

  ⑧注浆堵水工程;

  ⑨水文勘探工程;

  ⑩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

  ⑪水闸门、水闸墙的砌筑;

  ⑫井下探放水。

  (2)进行下列施工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

  ①探查煤层地质钻孔的施工;

  ②单个地质构造探查钻孔及水文孔的施工;

  ③封堵出水钻孔。

  9、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进行修改。

  四、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权限

  1、以下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1)“三下”开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三下”开采试采结束后的试采总结报告;

  (3)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结果;

  (4)矿井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5)变动相邻矿井分界处防水煤柱;

  (6)提高开采上限的设计和安全措施;

  (7)矿井新建、改扩建和重点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

  2、以下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报数字化集团审批或备案:

  (1)超过5000万元的国内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2)超过500万元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3)省外、境外投资的项目;

  (4)参股投资的项目。

  3、以下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1)矿井延深工程设计;

  (2)采区开拓方案设计;

  (3)初次应用综采、综放、充填开采工艺的工作面方案设计;

  (4)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它井巷工程设计;

  (6)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7)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的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8)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巷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9)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开采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11)“带水压开采”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12)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

  (1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方案设计中);

  (14)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开采设计中);

  (15)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的设计;

  (16)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的设计;

  (17)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

  (18)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的设计;

  (19)“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改工程;

  (20)新建瓦斯抽放系统;

  (21)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安全技术措施;

  (22)处理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

  (23)大型机电设备的改造设计;

  (24)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设计;

  (25)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无法排除积水时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6)开采水淹区域下防水隔离煤柱时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7)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主要下山排水能力的确定;

  (28)注浆堵水工程设计;

  (29)水文勘探工程设计;

  (30)水闸门和水闸墙的工程设计;

  (31)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设计;

  (32)矿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区的水仓、泵房设计;

  (33)矿井开拓延深、采区地质说明书和煤层底板突水系数超过0.1MPa/m的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34)贯通导线长度超过3000m的测量设计或矿井定向测量、矿井联系测量设计;

  (35)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36)井下照相或录像;

  (37)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4、凡本规定所要求的不需报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他设计和规程措施,一律由公司负责审批。对省煤炭管理部门、煤矿监察机构、集团公司批准的设计和规程措施,公司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认为需进一步强化安全技术措施手段时,公司有权制定补充措施来强化安全技术措施;但如果认为需要降低原设计、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手段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同意。

  五、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办法

  1、公司审批人员对审批的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施工单位将审批完毕的规程、措施要及时报送相关业务部室,不得拖延。在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40天报公司,公司审批人员必须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集团公司。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30天报公司,公司审批人员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0天报集团公司。凡只需报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5天报公司,公司审批人员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10天返回施工单位。凡只需报公司审批的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通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5天报公司,公司审批人员在2天内审批完毕,提前3天返回施工单位。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及其他应急措施,公司审批人员接到措施后,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批完毕并下发至施工单位。

  2、在设计、规程和通用措施审批时,先由总工程师牵头召集有关部室人员进行研究后,由会审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再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打印成正式审批意见,加盖公司公章后予以正式下发执行。

  3、公司在审批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记录上,主办部室必须有部长或副部长签字,会办部室可只由会办人签字,安监处必须由安监处长(安全总监)或主任工程师签字。终审人原则上必须由按审批权限规定的本人签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由其副职代签。

  4、所有通用安全技术措施,每年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公司装备和现场条件变化的情况进行一次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5、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室需根据采场接续安排、施工地点变化等情况,提前下达规程编制交底记录。

  6、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由主办部室审批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

  六、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执行

  1、生产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按本规定执行。

  2、对设计、规程和措施实行层层检查,公司不超过两个月对在用规程检查一次,并提出整改建议。

  3、所有矿井的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和省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和执行。

  4、已批准的作业规程、综合性措施和其他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因外出不能传达或没有设置技术人员的施工单位,由分管部室技术人员)分三班提前(作业规程提前10天)对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贯彻传达,所有听取传达的人员和传达人都必须在传达记录上签字。听传达后,不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视为未听传达。作业规程传达后,必须由传达人按工种拟题在施工前对听取传达人员进行考试。因故未听传达人员和新添入人员必须进行补考,并按上述要求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进行考试,并记录好传达日期。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听取传达并进行补考。凡未听传达和作业规程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工作。

  5、通用施工安全措施、补充措施和其他措施,由单位技术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传达,并要求做好传达记录,安全措施必须在每次施工前重新进行传达并作好记录。通用措施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以批准人签字为准),每年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本矿装备和现场条件的情况进行一次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通用措施到期时必须提前20天重新编制上报审批。

  6、使用中的规程措施,由于施工单位变更,必须将所使用的规程、措施全部移交给变更后的施工单位,变更后的施工单位按要求履行传达签字、考试等手续。

  7、安监人员必须学习所从事专业的规程、措施并签字并有考试记录。

  8、为抓好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公司每月由总工程师及分管技术人员和单位技术人员对所有在用的规程、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9、公司、工区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发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合时,根据现场实际及时编写补充措施进行审批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10、单位负责人和班长是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具体组织执行者,必须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各项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11、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

  12、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做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生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有权立即停止工作,责令整改,并追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责任。

  13、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汇报制度,单位技术人员每周向业务部室技术负责人汇报一次,业务部室技术负责人每周向总工程师汇报一次。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状况、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和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若现场出现较大的变化,要及时逐级汇报。

  14、除正常执行的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外,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七、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传审管理办法

  1、会审办法

  (1)准备会审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单位必须至少提前2天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审。

  (2)责任部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关部室人员按时参加会审。

  (3)参加会审人员应为已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预审的人员。

  (4)有关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预审时,应自行详细记录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

  (5)会审时,预审人员将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组织会审的责任部室及编制人员各一份,并在会审会议上逐一提出,让参加会审人员讨论,让编制人员整改。

  (6)会审时,责任部室收集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形成“审批意见”;作业规程编制人员必须根据审批意见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形成“会审意见落实情况”。

  (7)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分管专业的内容签字认可。如相关内容需要修改,参加会审人员可不签字,待编制人员修改完善后再签字,但签字落款日期仍为会审时的日期。

  (8)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人员签名表》中签名。

  2、审批流程

  (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主管部室首先审批,编制人员根据审批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部室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准传审到其它部室。

  (2)传审时,相关部室审批人员分别对分管专业内容签字确认并将审批意见按序号写明在“审批意见”页中。如相关专业内容需要修改,审批人员可待修改后签字确认。

  (3)措施传审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即所有参加传审人员的审批日期为同一日期。

  3、审批分工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各业务部室针对不同专业内容分工负责。

  (1)生产技术部负责

  文字部分:巷道布置、巷道支护、矿压观测、质量标准、采煤工艺、掘进支护工艺、施工方法、循环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中的顶板管理等相关内容。

  图表部分:巷道断面图、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图、采煤工作面支护图、巷道开口大样图、循环作业表等相关图纸

  (2) 地质测量部负责

  文字部分:概况、地质、水文情况、防治水等相关内容。

  图表部分:综合柱状图、巷道平面布置图、剖面图等相关图纸

  (3)机电管理部负责

  文字部分:装载运输、管线敷设、供风、供水、供电、排水、运输、照明、通讯与信号、油脂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类机电设备管理、斜巷运输管理、供电与电气管理等相关内容。

  图表部分:设备布置图、设备与工具配备表、供风供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运输系统图等相关图纸

  (4)安全监察处负责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内容、风险预控内容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等部分。

  (5)通风防尘部负责

  文字部分:爆破作业、通风计算与验算、风机选型与安装、风筒吊挂、局部通风机管理、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中的通风与瓦斯管理、爆破与火工品管理等相关内容、灾害预防与安全避灾、安全监测监控部分 。

  图表部分: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表、通风系统图、防尘防火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控系统图等相关图纸

  (6)调度室负责灾害预防与安全避灾及应急救援部分,各相关专业口需提供本专业口资料。

  (7)煤检科负责煤质管理部分。

  (8)通讯信息中心负责通讯联络、人员位置监测部分。

  八.考核规定

  1、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对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

  (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收购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各1000元

  ①编制采区方案设计前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地质说明书的;采区方案设计未报集团公司审批就安排编制规程、措施和施工的;

  ②在受水威胁的煤层或煤层顶板基岩厚度达不到规定的区域,未编制地质说明书或防治水方案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就安排掘进巷道的;

  ③在建筑物、铁路或水体下开采,未编制开采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的;

  ④在受水威胁煤层工作面,未完成集团公司要求的防治水工程就安排采煤的;

  ⑤在含水断层或积水区附近开拓巷道或采煤,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或防水煤柱留设设计的;

  ⑥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有自燃倾向煤层区开拓巷道、回采工作面,未制定专门的防治瓦斯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的;

  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批准实施不合理通风系统的。

  (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收购总工程师和有关人员各500元

  ①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经总工程师签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中有违反国家和上级及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程或规定的;

  ②按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未报集团公司审批的;

  ③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由总工程师签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质量低劣的;

  ④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按本规定要求编制的通用安全措施质量低劣的。

  2、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收购公司有关部室技术负责人300元。

  (1)应报集团公司或总工程师审批的规程、措施,未报集团公司或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

  (2)经检查发现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质量严重低劣的;

  (3)经检查发现设计、规程和措施中有违犯国家和上级及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程或规定的;

  (4)经检查发现按要求编制的通用安全措施质量低劣的和用通用措施代替单项安全措施的。

  3、对未及时下达规程编制交底通知单,造成编制规程滞后的,收购部室分管人员100元;交底后,规程编制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规程编制的,收购规程编制人员及技术主管各200元。

  4、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下发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收购设计、规程、措施编制人员100元。

  (1)经集团公司或矿检查发现编制的设计、规程、措施有以下情况之一:

  ①图纸、计算或应用数据错误达两处以上的;

  ②错别字达五处或掉字达三处以上的;

  ③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④规程措施缺签字、考试记录的;

  ⑤规程、通用措施不按照规定重新传达的。

  (2)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审批或会签的。

  (3)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不按规定编制补充措施的。

  (4)规程、措施审批完毕后,现场已执行,但未下发给各相关业务部室的。

  5、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收购公司安监处分管规程、措施的审批人员200元。

  (1)会签的设计、规程、措施编制质量严重低劣或违犯国家或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法规、规程、规定的;

  (2)对公司下发不符合审批权限的规程措施到工区执行不进行制止的。

  6、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收购公司安监处负责人500元。

  (1)经集团公司或公司检查发现无规程措施施工,尚未发现和制止的。

  (2)发现按规程措施的规定施工不能保证现场工人安全,不督促编制人员修改补充规程措施的。

  7、因规程、措施编制不及时或审批时间超过本规定而影响施工的,收购责任者100元。

  8、发现规程、措施未传达或传达后听传达人员未签名(规程未考试)就安排施工的,收购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每人300元。

  9、发现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收购单位负责人和指挥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有关人员每人500元,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收购。

  10、因设计、规程、措施违犯国家和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法规、规程、规定或编制质量低劣,内容缺乏针对性以及无规程措施施工,不按规程措施施工而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据本规定加倍收购。

  九、 附 则

  1、凡原公司下达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属智能化煤矿有限公司。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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