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地测部门为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专门负责矿井资源合理开采和采区回采率实测、计算、检查等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矿井煤炭资源和储量管理体系,保证回采率的提高。
第二十条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建立健全各类煤炭资源报表、图纸及台帐,完善各种验收、计算管理办法和手段,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原始数据,并对数据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过程中因地质采矿条件变化引起的储量注销、转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必须有足够的工程证实,逐级报批。
第二十二条资源和储量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参加矿井、扩能改造、水平延伸、采区等设计的审查,参与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和检查报告,要求经常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煤炭资源开采情况,并有权对不合理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有权制止乱挖滥采等破坏浪费资源行为,可以提出处理意见越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储量管理和回采率检查,分析储量、回采率动态,找出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提高回采率的具体措施,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部对各区队进行月度回采率考核,对采区回采率实行季度、年度考核。生产技术部针对回采率检查和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和通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煤炭资源和储量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逐级审核。公司矿长和分管生产的领导对矿区范围煤炭资源和提高回采率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部门、区队、班组等都要针对管理权限范围落实具体煤炭资源和回采率管理的责任人,对矿井开发和生产等过程中各环节的煤炭资源管理和回采率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在上报年度生产任务时上报回采率指标,经审批后,与每年生产任务一并下达,纳入年度资产经营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包括煤炭资源、储量和回采率各种基础资料、管理体系和回采率指标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