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每季度由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牵头按要求进行支护材料的抽检,不组织或检验不全、次数不够对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考核100元。
第十四条每次对到货的支护材料进行抽检时,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使用单位、供货商等相关人员必须全部在场,否则对不参加的单位负责人考核100元。
第十五条每次到货后物资供应部要及时通知抽检小组,抽检小组每季度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到货支护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在抽检小组人员及供货商全部在场的情况下对抽检的支护材料进行现场封存并做好标记。
第十六条对每次抽检人员现场确认后封存的支护材料由供货商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供货商提供,检验结果一式三份,分别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和供货商留存。
第十七条对不参加抽检的供货商一律不准进货,私自进货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经过检验后不合格的产品,将立即停止供货商供货,并将库存的货物进行清退。
第十八条对于现场已经使用的支护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抽检小组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供货商提供,经检测机构检验后不合格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停止供货商供货,将库存的货物进行清退,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供货商补偿。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