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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1-15 09:1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通风 矿井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系统 完善 不可靠 可靠 违法 违法行为 行为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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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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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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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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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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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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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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