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管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设备器材的安装、使用、检验、监测、修理、维修、维护等工作。
2、机电动力部按照设备、器材在生产中的作用、结构及使用维护难易程度等,应将设备、器材分级分类管理。
3、机电动力部根据使用、维护、生产工艺要求等制定相应的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对于新购设备、器材应会同相关部门、使用单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国家规定强制性检验的设备和仪器、仪表,要经国家授权具有自制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设备、器材投入使用前,项目部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要负责设备、器材使用人员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6、机电动力部、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设备、器材管理台帐,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器材要坚决淘汰;对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程序报废;对使用年久的,经有关部门检验各项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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