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矿井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1、由总工程师负责,每月组织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通风队等就通风、掘进、机电、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排查、分类、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年二月底前报公司。
2、矿井主要灾害应编制专门的预防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并在安监部门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
3、各级人员在灾害预防中的主要职责:
(1)矿长按照预防措施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安排部署《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贯彻落实。
(2)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业务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工作具体负责。
(3)各职能部门及施工单位是矿井灾害预防的实施单位,要组织开展灾害预防知识的学习,使员工熟悉本工作范围内灾害预防措施,并按措施做好灾害预防。
4、矿将根据实际情况由总工程师组织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5、安健环部和相关部门对公司审定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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