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予以奖励:
1、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2、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资产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信息、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4、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5、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或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二)奖励分为:记功、授予荣誉称号、评为先进、调升工作岗位、一次性物资奖励、优先安排学习深造等。对于员工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文件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或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4、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6、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四)处罚的主要方式为:扣发奖金或效益工资、一次性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通报批评、记过、留岗察看、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