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煤矿所有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员工登记表等相关入档资料。
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分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签订五年固定期限合同。地面技术性工种和关键性岗位,一般签订1-3年劳动合同;井下生产岗位,一般签订3-5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考核,确认符合用工条件者可继续留用,并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诉本人。
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煤矿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八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或解除工作。
第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体检不合格(主要指传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
2、有犯罪、吸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失职或违章,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机电或人身事故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的。
4、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的,煤矿予以劝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须以合法证据为依据,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下文予以公布,并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交员工本人签收。
第十二条、其他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煤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