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不断加强采掘设备管理,充分发挥采掘设备效能,减少设备影响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掘设备管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原则
1.采掘设备管理的组织机构(成立矿采掘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生产矿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成 员:机电副总,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机环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管理部部长,财务经营部分管副部长及各部室业务主管,,机电一队队长、技术副队长,各采掘队队长、机电副队长。
2.采掘设备管理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分头落实的原则;
(2)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检修、谁把关,谁包机、谁维护,谁操作、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二、采掘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管理范畴
1.采掘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的采掘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提高经济效益。
2.采掘设备的管理范畴:各型采煤机、掘进机、综采支架、乳化液(喷雾)泵、刮板输送(转载)机、胶带输送机、耙岩机、喷浆机、反井钻机、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各类抽放泵、钻机、各型开关、局扇、电机、综保及锚网支护机具等与采掘活动有关的各类设备及其附属装置、配件。
三、采掘设备的管理职责
1.机环部是全矿采掘设备管理的的业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全矿采掘设备的综合管理、采掘设备的地面检修及各有关部室、区队采掘设备管理台账的检查业务,对全矿采掘设备的使用状况、技术性能、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1)负责采掘设备的采购计划、租赁、调拨、外委大修计划、技术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的编制等工作。
(2)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好采掘设备检修、试验、发放、安装、移交、质量验收制度。
(3)对新购置、租赁或大修进矿的采掘设备以及各有关区队安装、检修的大型采掘设备,都必须按设备原始设计配齐各零部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对其质量、使用场所和安全性能严格把关,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等技术资料,并且将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存档建账。
(4)防爆电气设备两证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 “煤安标志”)齐全方可投入,若为检修设备则必须有“检修合格证”, 严禁投入“三无”产品。
(5)加强对采掘队的机电技术指导与管理,保障供给所需的设备及安全附属装置。合理安排设备检修工作,做到井下生产有足够的备用件,保证不影响生产。
(6)负责检查机电一队、各采掘队设备管理台账及井下设备或备件备用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标准或规定进行设备的使用及维护工作。
(7)经常深入井下、车间,加强采掘设备的检查,准确掌握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状况,建立健全有关检查记录;负责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机电方面各项规定;每月严肃认真地对各队的设备完好率进行检查、评定、考核;落实好矿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8)对于租赁设备停用后,要及时向公司及设备租赁站提出书面报告或申请停租,并及时联系将设备送交设备租赁站清帐,尽量减少本矿采掘设备租金及占用费。
2.生产技术部是全矿矿采掘设备的主管部室,主要负责对各采掘队设备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各采掘工作面设备管理台账,并对各采掘队设备管理台账、使用状况、技术性能、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1)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设备使用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准确掌握设备的动态,做到账目清、状态明。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抓好采掘设备现场管理。负责对各采掘队的设备管理台账、设备技术性能、现场使用、操作、维护、检修等情况的检查落实,督促下属各采掘区队管好、用好设备。
(3)督促下属各采掘队落实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包机、保养、安装、验收工作,搞好设备清洁,做到开关上架、牌版齐全、小型电气上板、缆线悬挂达标。落实采掘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与采掘设备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4)按矿井生产接续情况,结合我矿采掘设备现状,合理设计工作面、安排采掘作业,满足设备规定使用条件,充分发挥其效能。
(5)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开采”等部分的各项规定,从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批到日常业务管理各环节,督促各采掘队落实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装置(设备的防滑、锚固装置,制动装置,控制闭锁装置,防护栏、罩以及由机电类产品构成的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的各项使用规定。
3.通风灭火部是全矿与一通三防有关的采掘设备的主管部室,负责与一通三防有关的采掘设备的使用状况、技术性能、维护保养等情况的检查落实。
(1)负责对各通灭区队有关采掘设备的台账建立、使用状况、技术性能、维护保养等情况的检查落实。
(2)负责与一通三防有关的采掘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现场落实。
(3)在审批涉及采掘设备的有关规程、措施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时,从《煤矿安全规程》通灭专业角度严格把关,对与本系统有关的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好与采掘设备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4)要经常检查、督促下属各区队落实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检修、保养制度,管好、用好设备。搞好设备清洁、做到开关上架、牌版齐全、小型电气上板、缆线悬挂达标。
4.安全管理部是全矿采掘设备的监管部室,负全矿采掘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1)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按照矿安全生产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加强采掘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并督促各业务部室、区队落实好采掘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装置的各项使用规定,在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时严格把关。
(2)落实好矿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3)安排安检人员经常检查设备及其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无安全隐患,操作人员是否按章操作,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有权停止生产并督促整改。
5.财务经营部是全矿采掘设备的辅助管理部室,负责采掘设备及其材料配件的出入库管理、供给、协调等工作。
(1)保障供给安装、维护采掘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装置所需的零配件、材料。
(2)对购置、调拨、租赁的用于井下采掘生产需要的电器、仪表、器材、缆线及其他材料的安全性能把关,严禁使用“三无”产品,注意验看和保存“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等技术文件。
6.机电一队是采掘设备的检修区队,负采掘设备的日常管理、检修、试验、验收、发放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采掘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装置的检修、试验、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负责采掘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工作。要建立健全采掘设备管理台账,做到账实相符。准确掌握设备的动态,做到账目清、状况明、备用足。
(2)建立健全采掘设备履历表,要将主要设备或大型设备的检修、使用及大修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动态跟踪。
(3)对每一种类采掘设备及备件要有一名主管队长,具体负责采掘设备及备件的管理,建立专用台账,做到设备账目清楚,且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要指派人员经常对井下现场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对闲置或损坏设备及时升井检修。
(4)凡是本队能检修的设备,均由由本队负责安排检修;确因本队技术能力有限而修理不了的,可上报外委大修计划进行外委大修。
(5)新购置、租赁或大修进矿的采掘设备,必须配合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入井使用,并且将有关资料存档建账。要对其质量、使用场所和安全性能严格把关,严禁 “三无”产品投入使用。
(6)严格落实好采掘设备安装、检修、移交、验收、发放制度,建立台账,保存好有关记录、资料。
(7)加强对采掘队的机电技术指导、管理与支持,保障供给井下所需的采掘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装置。合理安排设备检修工作,要做好主要采掘设备备件储备工作,做到井下生产有足够的备用件,使之不影响生产。凡因缺少备件导致生产影响的,按矿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追查处理。
(8)车间设备必须分类存放,有明显标志,待修、检修、完好设备必须分开区域存放,不得混在一起,做到精细化管理。
(9)对于租赁设备停用后,要及时向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或申请停租,并及时配合主管部室将设备送交供应公司清账,尽量减少其租金及占用费。
(10)每月20日前将采掘设备备件台账及有关报表报送机环部。
(11)认真落实各级、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人员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安全责任。
7.各使用区队对采掘设备负现场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本矿、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矿采掘设备管理的要求,并完成各项指标。
(2)正确处理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抓好预防性检修,安排好本单位设备维修所需配件的计划、领用和管理工作。
(3)在接收、领取设备及使用、装置、器材等时,要安排专人检查是否完好可靠、其附属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合格,有无安全隐患和缺陷,确认无问题方可接收、领取,要严格按允许条件和场所使用。
(4)技术副队长在编写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对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装置使用、管理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5)各类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按章操作,严禁违章、野蛮操作,严禁带病运转或操作安全装置不全、不正常的设备。
(6)要加强对使用现场设备备件的管理,避免设备在井下长期存放。对于电器设备,现场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0天,以防设备受潮造成绝缘降低而无法正常使用。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规定在3日内交回检修单位,并及时办理销账手续。
(7)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负责向矿职能部室统计和呈报采掘设备管理有关报表。要配合设备主管部门做好设备的事故统计、追查处理工作,积极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8)推广应用采掘设备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好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操作人员的培训由本区队上报计划和名单,由培训中心负责委托培训学校或聘请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培训考试成绩作为申办操作证的依据)。
四、采掘设备检修、试验、发放、质量验收、安装、移交管理制度
(一) 设备检修
1.机电一队和有关检修区队负责全矿采掘设备地面检修,各井下使用区队负责采掘设备的现场检修。设备检修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检修台帐,记录检修所耗配件、材料及各种技术数据。
2.设备检修按《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执行,零配件的检修质量应满足设备使用要求。有防爆要求的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窑街煤电集团公司防爆电气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
3.各区队要保证采掘设备检修质量,落实检修责任。对于投入使用后72小时内运转不正常或损坏的设备,由机环部组织鉴定,首先排除只有重载试验方可发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确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生产影响的,按生产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二) 设备试验
1.对于各类设备,应进行空载、重载运行试验和保护功能动作试验。对于地面车间无法重载试验的,要在井下使用现场进行重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2.对于水冷式(减速箱、电动机等)设备,入井前必须对冷却系统进行试验,试验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冷却水压力、流量符合设备出厂技术要求,在确认冷却系统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有打压要求的设备部件必须进行打压试验,如:高压胶管、立柱安全阀及各类千斤等。
4.对于带喷雾装置的采掘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对喷雾系统进行试验,做到喷雾齐全、完好、有效。
(三) 设备发放
1.采掘设备的发放工作由机电一队设备发放(监护场)工负责,设备发放必须执行调拨单制度,无设备调拨单严禁发放设备。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调拨单手续的,由领用单位打借条,并经机环部、机电一队值班人员签字后方可发放。领用单位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调拨单。
2.机电一队必须制定本队设备发放制度,建立设备发放专用台账。发放设备时,发放人员必须详细登记,使用单位领用人必须签字认可。
(四) 质量验收
1.机电一队车间采掘设备日常检修质量验收由各车间验收员、分管队干部负责,经验收合格的检修设备、部件,验收员应粘贴检修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设备、配件不得入井使用。要建立健全检修、验收台账、记录。
2.由各使用单位自己安装的刮板机、胶带机、耙岩机等设备,在使用前由本队跟班干部、工长、验收员、司机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并填写设备验收记录后方可使用。任何设备在使用前均必须有验收程序,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准使用。
3.对于采煤机、综掘机、反井钻机、端头支架、大型刮板机等设备,机电一队调试、验收完毕会,还要经相关部室人员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未经部室验收的大型设备原则上不许投入使用。
4.局扇、钻机的安装,由通灭队、双防队主管队干部、工长、电工等现场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填写验收记录后方可移交使用;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等设施的质量验收和移交执行矿上的相关专项规定。
5.综采工作面设备及综掘机安装竣工调试正常后,机环部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通风灭火部、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现场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有用于提升的各类绞车及安全设施在投用前,由机环部、安全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验收,签发“运行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设备的安装、移交
1.综采工作面设备及综掘机的安装工作由矿召开专业会进行安排。各煤巷、岩巷掘进工作面设备由本队负责安装。
2.综采(综掘)工作面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由主管部室牵头、相关部室、区队参加,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使用单位管理。各采掘队因转移工作地点等情况需相互移交设备的,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自行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到主管部室办理清账、建账手续。
五、采掘设备的现场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各使用区队要配备专职的机电队长,主抓各类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及管理,严格落实包机制,狠抓设备完好。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齐全并坚持使用好设备及附属安全装置。
2.各使用区队要严格执行设备使用与检修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采掘设备管理原则,落实设备的使用、操作、维护、检修等制度,并实行设备管理专人负责制,设备使用要指定专人持证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本队管理人员要教育、督促操作人员、维护人员,遵守设备管理各项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要坚持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原则,要经常性地开展设备故障诊断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设备日常检修,坚持设备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原则,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设备投入使用后,本队包机人员要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业务部门和上级反馈信息,以采取措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必须合理使用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的,进行追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影响生产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6.对设备存在的问题,检修班必须全部处理完毕后,方可进入生产班生产,否则,造成设备损坏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设备维护要实行包机制,包机组负责主机及附属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对设备关键部位必须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8.设备的检查、维护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加强防爆管理,杜绝电气失爆。综采、综掘设备完好率要达到100﹪。
9.加强设备润滑管理,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确保设备合理润滑。
10.综采队要执行好“生产、检修”交替作业方式,做到正规循环,使综采工作面达到人、机、环境的和谐,并且各操作工种(采煤机、刮板机、综采支架、胶带机操作工)的现场交接班检查记录齐全真实,填写认真,要建立健全各种设备检修维护记录。
11.要组织好每月一次的停产检修,检修计划应结合设备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制定,检修要有针对性。
12.所有设备的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采煤机或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检修,必须将两种设备全部停电后进行;液压系统的检修必须在系统卸载或采取可靠的支撑手段后进行。
13.设备检修完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试运转,查看设备声响、温度是否正常。只有在设备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14.设备维护、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设备使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六、井下采掘设备出现疑难故障的处理规定
1.井下在用采掘设备出现疑难故障影响正常生产时,各主管部室要配合调度信息中心,积极从全矿各单位抽调技术骨干参与抢修,被抽调单位值班干部及相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对推诿扯皮及无故不执行指令者按有关制度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矿有关会议进行严肃处理。
七、三矿采掘设备管理处罚办法
(一)对出现以下情节的单位及个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1.不按规定上报采掘设备有关报表、台账的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2.设备移交其它单位使用后,不及时办理移交、清账、建账手续的责任人。
3.不办理调拨单手续而领用或发放设备的相关责任人。
4.未建立设备管理台账、技术档案、履历表的设备检修单位相关责任人。
5.未建立设备管理台账的设备使用单位责任人。
6.井下闲置设备、部件、配件不及时回收出井交回检修单位的相关责任人。
7.设备管理账目不清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责任人。
8.设备检修、验收、发放不做记录,造成设备损坏时查无实据的责任人。
9.在用采掘设备不完好,连接、紧固件不齐全,现场或设备表面卫生差、不按规定摆放设备的现场负责人。
10.电气设备放置地点有淋水、滴水现象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现场负责人。
11.回收设备过程中损坏或丢失设备零部件的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
12.检修时未配齐喷雾装置责任人或现场不按规定使用喷雾装置的现场负责人。
13.胶带机运行时打滑、跑偏(上部胶带超出滚筒和托辊边缘,下部胶带磨擦机架)的,胶带输送机托辊不齐全、不转的,胶带有破裂现象,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用板皮等物件强行垫衬胶带以控制胶带跑偏的,清扫器不齐全、不起作用的,巷道低凹处由于排水不及时,托辊或胶带被水浸没的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
14.对于承压设备检修后未进行打压试验、水冷却式设备入井前未对冷却系统检修、试验的相关责任人。
15.刮板机运行时刮板链歪斜(不超过一个链环长度为合格)的、刮板缺少数超过2%的,有甩头刮板、链条的,刮板机掉链、出槽运行的,缺少压链块和拔链器运行的现场负责人。
16.采掘设备各润滑部位不按规定加注润滑油或油量不足、油质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现场负责人和单位主管责任人。
17.小绞车闸把过位,不处理而使用的操作人员。
18.小绞车钢丝绳排绳不整齐,绳头、操作按钮不上锁的责任人。
19.电机对轮销子不齐全、不合格、不安装弹性垫而开机的现场负责人及操作人员。
20.设备使用前未进行安全检查、不填写检查记录而直接开机的操作责任人。
21.检修车间不按规定配备验收员的检修单位负责人。
22.接到通知后不参加采掘设备现场验收的部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二)对出现以下情节的单位及个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
1.不按规定配备主管采掘设备的机电副队长,未成立设备检修、包机组或包机责任制不落实的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
2.设备存放过程中保养不到位,未采取防潮、防腐措施致使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单位负责人。
3.设备检修质量不过关而影响生产的检修、验收人员。
4.新旧综采工作面接替生产时,不及时清帐、建帐的使用单位主管责任人。
5.设备的检修、安装、调试质量不合格的单位主管责任人。
6.大型(采煤机、掘进机、反井钻机等)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相关部室联合验收而投入运行的使用单位责任人。
7.提升小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发放运行许可证而投入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8.采掘设备液压油箱油量不足而使用的现场负责人、操作责任人。
9.新到设备到货未经验收而入井投入使用的相关单位责任人。
10.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外借设备、部件的责任者。
(三)对出现以下情节的单位及个人,处以400—800元的罚款:
1.出现整台(件)丢失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2.不及时检查处理故障,使设备带病运转的现场负责人及操作人员。
3.小绞车的闸带断裂,磨损余量小于3mm,闸瓦间隙超过2mm的使用单位检修维护责任人。
4.未经同意私自改变设备、部件结构直接责任人。
5.因设备备件检修、储备不到位而影响正常生产的检修、使用单位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6.爆破作业时因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设备损坏的现场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7.耙岩机钢丝绳不合格、磨损及断丝超过规定而继续使用的现场负责人。
8.采掘工作面设备出现疑难故障,接到抢修通知后不积极配合的相关责任人。
(四)对于因设备出现故障后不认真排查处理,强行开机或野蛮操作而致使设备损坏无法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场指挥、操作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并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被损坏部件70%的经济损失。
(五)对于在采掘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操作等过程中出现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按照《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隐患、员工“三违” 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