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矿年度签订的《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2、矿内职工井下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按照矿年度签订的《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3、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完善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的,根据情节处罚单位负责人500~2000元。
4、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者,对主要责任者处罚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按照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5、带班领导不进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6、现场带班期间,所检查地点未能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上级部门查出的,每次对带班责任人罚款1000元。
7、矿井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除按第5条处罚外,再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按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8、各部门的跟班值班干部,未经矿领导批准或同意,空班脱岗迟到早退的,根据情节,每发现一次处罚500-2000元。
9、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根据情节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处罚外,矿安委会还要根据情节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
10、职工对领导带班情况有权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11、各部门都必须对上级和本矿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指令、命令等,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12、对上级和本矿开展的安全活动不认真落实、记录不齐全的单位或者部门,对其负责人处罚500元。
13、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于私自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根据情节处罚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特种作业人员有证但未随身携带,不能做到持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14、已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证件复审培训,否则罚款300元,并取消其特种作业培训资格。
15、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上岗作业。对无证或伪造入井许可证入井的,罚款500元,对其所属单位罚款1000元。有证人员私自带无证人员入井的,发现一人次,根据情节严重性,罚款500~2000元。
16、对发现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影响全矿的单位,根据情节严重性,罚款1000~5000元。
17、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而不制止者、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者,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18、对检查、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打击报复的,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19、因“三违”或工作失误,造成影响采区正常生产2小时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20、无安全措施进行井下氧、电焊的,或有措施而落实不力的,罚跟班队干部、电焊工各500元,罚单位1000-2000元。
21、仓库、材料库、煤场等岗位工或其他人员违反防火制度而引起火灾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事故损失较严重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等处分。
22、对事故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等处分。
23、对于上级公司和本矿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重复出现的,发现一次罚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
24、偷盗矿井设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或破坏安全消防设施的,罚款500-5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5、擅自动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随便挪动井下路标和各类安全标志的,视情节严重性,处罚500-1000元。
26、对拒绝签收或撕毁隐患整改通知单或者罚款通知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性,处罚500-1000元。财务部门如私自撤销罚款,处以罚金50%的罚款。
27、全矿各部门都必须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根据情节处罚责任者200~500元。
28、上岗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9、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0、井下带烟火(电气焊作业者带规定以外的火机)者、吸烟者,工作面发现有吸烟痕迹、闻到烟味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并汇报矿安委会。
31、酒后上岗,地面岗位罚款500元,井下岗位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除按《安全责任状》执行外,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32、在井下或工作岗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对打架双方分别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
33、上班期间脱岗者,工作时间睡觉者,罚本人500元,罚部门负责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34、所有入井、升井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对拒绝或阻挠检查的人员,没收其入井许可证,并处以责任单位500-2000元罚款。
35、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矿井规定要求进行穿戴。如发现有穿化纤衣服、安全帽未系帽带、未携带自救器等穿戴不合格的人员,罚款200元。未经审批带手机、电子表、照相机、音响等非防爆电器入井者,每次罚款500元。
36、在井下有意关闭矿灯、摘下安全帽的,每项处罚100元。
37、不按规定交接班,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38、无故旷工,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找人顶班上岗,处罚500~2000元,造成事故的,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39、职工在上、下班或出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交警部门,否则根据情节严重性,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