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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培训机构管理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1-18 08:5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培训 培训机构 机构 管理 违反 培训管理 规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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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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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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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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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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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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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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