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技术经济档案管理是指通过总结分析科研、生产、建设活动中的第一手技术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资料,将新技术、新方法规范化,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规范内部市场化运作,严格控制成本,提升各单位技术经济管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矿技术经济档案的建立范围主要包括:矿井采掘工作面技术经济档案、大型设备技术经济档案、单项工程技术经济档案等技术经济档案、招标技术经济档案、研发项目技术经济档案、新技术推广技术经济档案等。其他只要能界定时间、对象的比较稳定、清晰的活动过程均应建立技术经济档案。
第五十八条矿技术经济档案主要由图纸、基础资料和分析总结构成。其中图纸包括设计、生产、验收期间的各种图纸,基础资料包括各种设计生产期间的各种原始记录、技术规程和措施、各项费用的投入统计等,分析总结包括各阶段遇到的各种技术管理和经营情况的分析总结等。
第五十九条矿各单位应完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负责各种产品设计、图纸、工艺方法、技术标准、专利、科技成果、文献图书、实验记录和专题、研究论文、有关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收集、筛选、归档、登记、查阅、统计和服务等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技术经济档案实行流程化管理。
第六十条各单位应完善技术经济资料保密制度,凡查阅或使用有关情报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矿制定的保密制度,重要技术资料均应由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使用。
第六十一条矿工作人员发表技术论文时,应把发表原稿交生产科审阅,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
第六十二条外单位来学习或借鉴关键技术工艺时,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同意,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介绍或借阅相关技术资料。
附 则
第六十三条矿各单位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体系中相关内容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体系由龙门煤矿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龙门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网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