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工会主席是矿井职工利益的代表人,负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贯彻执行《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矿工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负责组织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监督矿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议案和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协助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监督做好工资、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六条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负责组织落实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做好女工安全协管工作。并组织群监组织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监督职工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防治工作,监督引导做好风险源辨识工作。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干部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全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监督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执行情况;参加并监督年度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每月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完善情况和管控效果。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未贯彻《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未组织制定矿工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未开展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对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议案和决议的贯彻落实监督不力,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未协助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未监督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帮助、指导职工与矿签订劳动合同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落实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职业保护及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好的,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干部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未提出解决建议的,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分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矿工会主席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