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0 10: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机电 矿长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机电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运行。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三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参与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第四条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用具使用情况。

  第五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六条负责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负责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和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及选煤厂等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供电和掘进工作面双风机自动切换安装工作。

  第九条组织制定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

  第十条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组织制定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开展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落实机电运输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失保等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负责淘汰不符合标准、规定和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材料,杜绝非防爆、非阻燃、无煤安标志(MA)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入井。

  第十四条组织制定极端天气条件下矿井供电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组织开展主副斜井提升、电气防爆、供用电安全、斜巷运输等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十八条查处并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十九条开展矿井联合排水试验。

  第二十条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第二十一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汇报机电运输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参与制定矿井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每年组织开展1次矿井无计划停电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四条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落实机电系统安全风险管控制度。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及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规划、实施、督导、考核工作;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专项辨识;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提出改进完善管控措施;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落实机电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度。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及分管范围内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实施、督导、考核工作;负责相关职业卫生改进的新设备、新工艺等投入使用;负责针对现场作业条件改变进行新技术研究;负责分管范围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第二十八条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九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三十一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完成矿长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三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对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进行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大型机电设备在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及时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发现而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