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煤矿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履行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职责,配合机电矿长做好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第一条组织制定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组织审查机电运输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操作规程。
第二条编制机电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第三条负责制定机电运输岗位安全培训计划,参与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组织机电运输专业全员培训。
第四条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五条协助矿长保障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完好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协助矿长保障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和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及选煤厂等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开展智慧矿山建设,提高矿井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落实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供电和掘进工作面双风机自动切换安装工作。
第八条制定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审批各类机电、运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供电设计、供电系统图、运输系统图等。
第九条负责建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急排水系统。
第十条负责制定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落实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落实机电运输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工作;落实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失保等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负责淘汰不符合标准、规定和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材料,杜绝非防爆、阻燃、无煤安标志(MA)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入井。
第十三条制定极端天气条件下矿井供电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制定并实施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开展主副斜井提升、电气防爆、供用电安全、工程车辆运输安全等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参与冬季“四防”和雨季“三防”工作,开展矿井联合排水试验。
第十七条参与查处并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十八条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第十九条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建设计划;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第二十条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汇报机电运输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负责开展1次矿井无计划停电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二条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负责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工作。
(1)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的建立,落实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的整理(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所有机电运输设备必须安全防护装置,新购机电运输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出厂合格证明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
(2)开展易发生事故的生产设备防护设施的定期定期检查工作,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负责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生产。
(2)负责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工作,负责制定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具体目标及开展
(3)负责组织建立并实施机电提升运输方面的管理程序,降低提升运输安全风险。
(4)负责协调与各部门认真配合,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落实。
(5)完成矿下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6)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机电提升运输方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2)调查机电提升事故源头,负责组织机电提升运输方面所发生的事故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生产。
(3)每月组织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4)及时组织解决机电提升运输方面的不安全问题,
(5)负责组织职工机电提升运输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组织落实各工种的岗位责任清单制。
(6)发生机电提升运输事故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事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总结教训。
第二十六条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三十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不合理不可靠的,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