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安全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履行安全技术管理职责,协助安全副矿长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参与编制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监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第二条 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5.参与编制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岗位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6.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7.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8.落实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9.加强对排查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10.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11.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
12.监督安检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安检员及时反馈隐患排查整改信息。
第四条 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13.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条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4.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动态检查。
15.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汇报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6.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7.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六条 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8.督促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督促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19.制止并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生产建设行为;查处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0.协助查处瓦斯超限组织生产行为;协助查处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协助查处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1.参与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协助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22.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按设计施工。
23.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监督安技措工程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技措工程完工后,参加工程验收。
24.落实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协助矿长、安全副矿长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并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活动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及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并督促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
25.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协助矿长、安全副矿长开展全矿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的执行、监督、考核,协助开展年度安全风险分级辨识评估。对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规划、实施、督导、考核工作;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提出改进完善管控措施;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6.参与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合理意见。
27.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8.协助开展非人身事故、较大涉险事故调查。
29.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负责起草反馈意见。
30.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第八条 其他
31.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32.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34.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其它有关安全方面的临时性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上报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完成安全技术工程,安全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十九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条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全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分管科室领导人员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