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三条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副科长应承担起安监科长职责。
第四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五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时掌握采掘工程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七条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第九条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一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的,安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