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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科材料考核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08:38 来源:煤矿安全网 生产 生产技术 技术 材料 考核 安全 安全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生产科材料考核员是生产现场材料的直接负责人,必须在生产科长的领导下开展生产材料的管理等工作。生产科材料考核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第二条积极深入现场,掌握生产动态,及时提出生产区队的月度考核指标,努力做到指标的准确性,满足考核需要。

  第三条根据生产需要,定期编制、补充、修改、完善材料定额,努力做到定额的适应性、实用性。

  第四条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材料定额管理、材料消耗考核工作,建立重要生产指标的统计台账,并定期分析,将分析结果及时反应主管科长。

  第五条负责考核工作的先进管理手段的开发及应用。

  第六条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保持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

  第七条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完成科室下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认真落实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落实。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材料考核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五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科材料考核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生产科材料考核员负重要责任。

  第十七条在业务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科材料考核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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