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科计划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生产科计划员是生产作业计划和各项生产技术指标统计、考核的直接负责人,必须在生产科长的领导下开展生产作业计划拟定和生产技术指标统计管理等工作。生产科计划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贯彻《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统计,实事求是地做好统计上报工作,不弄虚作假、迟报、漏报、拒报统计数据,并对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负责。
第二条负责每月收集汇总全矿各项指标,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的工作,综合分析,建立形成相应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指标和数据。
第四条建立统计台账,做到台账齐全,账账相符。
第五条 做好统计分析,能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第六条做好原始资料的整理、保密、归档工作,确保统计信息安全、保密。
第七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种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八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九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一条完成科室下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科掘进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科计划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生产科计划员负重要责任。
第十六条在业务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科计划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