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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08:3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地测科是全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矿井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井上下测量、储量管理、防治水、井下钻探、物探及绘图等方面的工作,并在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机电、生产等副矿长和地测防治水副总的领导下,保证按时、按规定完成各项地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测量规程》等有关规程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地测专业的业务保安工作。

  第二条负责矿井地质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类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的地质资料和报告,查明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三条负责矿井测量工作,严格按照《煤矿测量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并做好矿井控制网的延伸和优化;做好巷道贯通(过巷),按规定及时给相关部门发送贯通(过巷)通知单,并做好保护工作;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工作的观测、分析、研究、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各类保护煤柱和“三下”压煤开采的设计、实施。

  第四条负责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防治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认真排查水害隐患,研究解决生产中的水文地质问题;负责做好工作面和掘进迎头的探放水工作的设计编制、措施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矿井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做好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做好月、年度的水文地质预报;检查“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五条负责矿井储量管理工作,查清矿井资源情况,调查、研究矿井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定期计算和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提高储量级别,寻找煤炭资源,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的意见;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的采后总结和回采率分析报告,保证国家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定期进行矿井“三量”的统计和分析,正确反映矿井采掘现状,为矿井生产和建设提供依据。

  第六条负责矿井地测矿图的填绘、上报等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填绘矿图,做到图纸内容齐全、整齐美观、符合精度要求,确保矿图填绘无遗漏、错误和不符合图例标准的现象,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证。

  第七条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检和考核工作,实现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

  第八条负责各类地测防治水资料的管理、上报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负责各类地测防治水仪器、工具的购买、管理、定期检测、校正和维修工作。

  第十条负责组织地测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地测防治水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参加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矿井范围内地测防治水资料的研究、分析、收集和整理,积极引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并加以发展、创新,提高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中的各种地测防治水问题。

  第十四条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副总搞好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本单位认真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目标,并抓好落实执行工作。

  第十七条负责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开展对地质构造(含导水断层、陷落柱)和主要充水因素等探查治理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煤矿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地测防治水资料的收集、研究、分析整理工作,而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专门防治水工程和进行水情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地测科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测科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并做好保护工作;未按规定测绘各类图纸,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工作的观测、分析、研究、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测科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查清矿井资源情况和定期进行储量核实工作,储量动态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掌握不准确,或违反储量管理规定,造成不合理损失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类地测防治水资料由于管理不当,出现资料丢失或泄露资料秘密的,地测科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种地测防治水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出现地测防治水事故不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破坏或藏匿有关资料的,地测科负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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