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科是全矿“一通三防”业务主管部门,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并抓好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二条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考核工作。
第三条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规划、建设。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程设施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六条组织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编制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并按期进行修订。
第七条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分析及确定。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组织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矿井风量,科学、合理配风。
第八条 负责矿井通风优化设计、采区(工作面)通风设计、局部通风设计、防灭火设计、防治粉尘方案、防治瓦斯方案及通风设施(风门、风桥、风窗、风幛、密闭墙、栅栏等)构筑等设计方案的制定;每月进行一次通防设施大检查,确保各种设施完好。
第九条 组织进行每年一次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工作。
第十条负责编制瓦斯设点计划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组织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指数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矿井通防安全仪器、仪表的选型把关,进行通防仪器仪表的校检工作,配合矿井监控系统强检、粉尘强检工作。
第十三条完善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资料、图纸并进行汇总、整理、保存、归档,按期上报。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与治理,并督促整改落实;从严从细抓好现场管理,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隐患整改、任务完成和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引进“一通三防”新设备、新材料,开发与利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六条对各采、掘、机电等区队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编制年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及远期生产接续计划;并参与审查生产作业计划。
第十八条参与编制矿井开拓设计、生产组织设计、施工设计及说明书。
第十九条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安技措工程计划、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负责井下爆炸物品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负责通防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工作,负责制定通防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具体目标及开展。
第二十四条负责建立并实施通防方面的管理体系,杜绝通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与各部门认真协调配合,确保安全生产管控体系的落实;完成矿下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组织通防方面所发生的事故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通防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组织落实各工种的岗位责任清单制。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未及时负责组织通防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参与上级安排的“一通三防”质量验收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反应和安排处理不及时的,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矿井“一通三防”系统设计不及时或不合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对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对矿井重点管理区通风、瓦斯、煤尘、防火、安全监控情况掌握不清楚,对贯通的巷道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对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瓦斯超限等情况,通防科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及时组织和参加 “一通三防”安全会议及专业例会和每月通防计划,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及时委托鉴定矿井新水平揭露煤层的煤尘爆炸性指数、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的,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及时进行通风仪器、仪表校验工作,通防科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及时组织实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反风演习、瓦斯等级鉴定及通风阻力测定工作的,通防科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