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调度员在调度指挥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当班的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协调工作,调度员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熟练掌握各监测参数的允许值及报警值,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必须坚守岗位,持证上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条 负责当班矿井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协调、监控监测等工作,根据煤炭生产计划,对日常生产进行安排和调度指挥。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对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第三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
第四条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五条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第六条负责跟踪调度当班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七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上报工作,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程序进行组织抢救工作。
第八条负责当班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负责上级通知、传真、指示接收和上传下达工作,杜绝漏误,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负责调度机台的卫生工作,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责任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矿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值班调度人员正确行使以上十项授权,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值班调度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调度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调度机台发生无人值班或不认真负责,当班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监测仪器失灵或监测数据超限报警,不及时安排或汇报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遵守本科室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及时做好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或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及时进行当班安全隐患跟踪调度,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失误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能做好当班安全生产数据按时上报工作,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