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指挥中心监控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调度监控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调度通信、视频监控等系统的维修工作。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三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必须熟悉各系统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第五条 负责各系统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
第六条 定期对各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八条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第九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和维护各系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度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调度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调度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不熟悉调度通讯设备、井下皮带秤和发爆器的结构、原理、性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调度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十六条 各系统的安撤、调校、维护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定期对各系统进行检查的,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带电作业的,调度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的,调度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调度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调度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监控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调度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