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办公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办公室是公司对外关系协调的窗口,负责企业对外关系协调、塌陷地赔偿和有关费用上交及有关证件的年检、办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并抓好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二条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考核工作。
第三条负责矿对外公共关系的协调及解决。
第四条负责全矿环保费用、水土保持费用、河道维护费用、人防工程费用等各种费用的上交及相关问题协调。
第五条负责塌陷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及各种相关问题协调工作。
第六条负责协调和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计量、各类检查(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QS认证检查)、煤质检验等),仪器、仪表检测、特殊设备检测,絮用纤维制品检测等各项业务关系。
第七条负责企业技改项目和新上项目的上报及相应的申办手续。
第八条负责土地利用、征购关系协调及办理。
第九条负责矿有关对外证件的年检、协助有关单位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证件的年审工作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负责相关职能工作资料的整理、上报、完善、保存、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劳动纪律、文明卫生检查。
第十二条及时完成公司安排的临时任务,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积极做好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及时上交环保费用、水土保持费用、河道维护费用、人防工程费用等各种费用交及相关问题协调,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因有关质量、计量、各类检查(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QS认证检查)、煤质检验等),仪器、仪表检测、特殊设备检测,絮用纤维制品检测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企业管理科对外关系协调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根应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