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财务科是矿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财务核算部门,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经法规及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做好矿井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一、部门职责
第二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负责矿井会计业务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原则,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运行。
第五条负责矿井生产安全费用资金的筹集和各项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确保专款专用,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六条 负责矿井日常所需资金的收支与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准确、安全与完整。
第八条负责编制矿井年度及月度财务预算和中期财务成本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做好年度、季度经济活动分析,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财务数据和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结合矿井实际,精细管理,组织矿井成本费用的控制及考核工作,增产降耗,节支增效。
第十一条管理、指导矿属各部门财务人员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和安全工作检查。积极推动基层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化,提高矿井财务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负责本单位的防火、防盗和日常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对全矿财经业务的监督、检查不力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原则,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运行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及时、足额筹集、提取安全费用资金,或未做到专款专用,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财务科负重要责任。
第十九条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货币资金管理混乱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及时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资料管理混乱或丢失、损毁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编制矿井年度及月度财务预算和中期财务成本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做好年度、季度经济活动分析,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财务数据、资料、意见和建议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实施精细管理,组织矿井成本费用的控制及考核工作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及时指导矿职能部门的会计人员工作,未定期进行业务及安全工作检查,致使部门帐务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财务科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