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财务科科长是矿井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财务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熟悉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矿井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负责矿井会计业务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原则,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运行。
第五条负责各项费用的审核签字,协调资金来源,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第六条 负责矿井生产安全费用资金的筹集和足额提取,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及月度财务预算和中期财务成本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以会计资料为依据,组织进行年度、季度经济活动分析,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财务数据和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结合矿井实际,实施精细管理,组织矿井成本费用的控制及考核工作,增产降耗,节支增效。
第十一条 积极指导矿属各部门有关财务人员开展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和安全工作检查。积极推动基层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化,提高矿井财务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严格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查,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三条 经常深入基层单位,随时掌握生产经营状况,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基层单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矿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强化财务科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修养,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负责本单位的防火、防盗和日常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外出期间,严格请销假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严格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对全矿财经业务的监督、检查不力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原则,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运行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加强各项费用的审核签字,协调资金来源,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及时、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资金或未做到专款专用,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货币资金管理混乱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认真组织编制矿井年度及月度财务预算和中期财务成本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财务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组织好年度、季度经济活动分析,为各级领导提供财务数据、资料、意见和建议的,财务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落实精细管理,组织矿井成本费用的控制及考核工作的,财务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管理、指导会计人员工作不到位,未定期进行业务及安全工作检查,致使各部门帐务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管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掌握生产经营状况,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基层单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按时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或未执行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政治和安全知识学习的,财务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财务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科内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财务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财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