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运销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煤质运销科是我矿煤炭销售、发运和煤质监督管理的重要部门,在集团公司和矿上双重领导下,负责矿井的煤质管理和煤炭运销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负责矿井各煤炭品种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
第五条负责矿井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质量“零缺陷、零杂物、零投诉”。
第六条负责相关车辆的清理、检查、加固和修补工作。
第七条负责煤炭装发运和煤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负责煤炭发运的计量工作。
第九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十条执行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爆、防灼伤、防触电措施。
第十二条组织本单位的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四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做好矿井各煤炭品种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对矿井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导致煤炭质量出现问题的,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组织好相关车辆的清理、检查、加固和修补工作,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组织好煤炭装发运和煤场秩序的维护工作,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做好煤炭发运的计量工作,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的规定,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执行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煤质运销科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落实本单位的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