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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运销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09:2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质 运销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煤质运销科是我矿煤炭销售、发运和煤质监督管理的重要部门,在集团公司和矿上双重领导下,负责矿井的煤质管理和煤炭运销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负责矿井各煤炭品种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

  第五条负责矿井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质量“零缺陷、零杂物、零投诉”。

  第六条负责相关车辆的清理、检查、加固和修补工作。

  第七条负责煤炭装发运和煤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负责煤炭发运的计量工作。

  第九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十条执行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爆、防灼伤、防触电措施

  第十二条组织本单位的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四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十六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做好矿井各煤炭品种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对矿井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导致煤炭质量出现问题的,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组织好相关车辆的清理、检查、加固和修补工作,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组织好煤炭装发运和煤场秩序的维护工作,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做好煤炭发运的计量工作,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的规定,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执行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煤质运销科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落实本单位的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煤质运销科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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