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运销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煤质运销科科长是煤质运销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煤质运销科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做好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负责矿井煤炭产品的储、装、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负责矿井各煤炭品种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
第六条组织对矿井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质量“零缺陷、零杂物、零投诉”。
第七条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爆、防灼伤、防触电措施。
第八条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负责组织召开班前(后)会,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严格工序控制,做到安全、均衡的生产。
第十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做好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现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治理,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组织好矿井煤炭产品的储、装、运工作,影响煤炭正常发运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对矿井各煤炭品种的采样、制样、化验,造成煤炭质量问题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对矿井煤炭质量监督检查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组织召开班前(后)会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质运销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质运销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质运销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质运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