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综采工区是原煤生产的主要单位,工区应积极组织职工,搞好综机设备管理和人员管理,协调好原煤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积极配合生产副总及其他职能科室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区队管理人员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
第三条 认真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业务技能。
第四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工作面具体情况,超前编制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设备维修质量验收制度和工程资料,做到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执行严格。
第六条 严格按照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生产。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各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或缺岗。
第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每月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问题要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间进行处理,对上级及矿有关部门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处理,每月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本单位处理不了的,及时报矿安监科。
第八条 加强机电设备维修和管理,实行包机制,确保机电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主要设备台台完好,消灭失爆现象和重大机电事故,对本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的完好负责。
第九条 坚持事故分析处理制度,做到小事故不过班,大事故不过天。发生事故按照汇报程序进行汇报登记。分析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条 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教育职工爱护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根据本单位工作环境特点和灾害的性质,编制预防措施和避灾要点,组织职工学习,通过学习使职工牢记避灾要点,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和抗灾能力。
第十二条 严格坚持师带徒制度,新工人学习期内必须跟随老师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好“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力”,努力搞好各项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维护工作面及各转载点等洒水防尘系统,加强对煤尘治理,防止煤尘超标。
第十五条 认真抓好工作面的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和初次放顶工作。严格落实矿制定的“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认真抓好区队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基础工作,严格验收标准,切实抓好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加强综采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综采工区区长对顶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区队技术员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矿下发的事故隐患年度计划;参加矿生产职能科室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参加矿长每月组织的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及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的对分管领域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人员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建立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矿下发的事故隐患年度计划;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对治理过程危险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纪律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工区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区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在本区队内开展好风险分级管控和危险源管理工作,每年底参加矿长组织的年度安全风险辨识工作;积极参与、配合总工程师组织的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专项辨识;积极参与、配合由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的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的专项辨识;积极参与、培训由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有关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产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煤矿复产复工前开展的专项辨识; 积极参与、配合由矿长组织的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大事故后开展的针对性的专项辨识;在划定的重大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积极参与、配合矿长每月组织的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的检查分析;积极参与、配合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的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分析;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积极参与、配合矿组织的职工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积极参与矿每年组织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人员学习安全风险评估技术。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综采工作面特殊条件下的管理工作,当工作面遇顶板松软或破碎、过硐室、断层、陷落柱、高冒区、含水钻孔、原有煤柱、留顶煤或托伪顶开采及调面时,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区队干部应跟班把关,并组织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操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二十五条 每一个工作面在临近收尾时,都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助其它有关部门搞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好班前会和学习日的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组织学习,不断提高全区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更好的组织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综采区(队)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八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区队管理人员降级直至免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所在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事故组织抢救不力或在调查事故中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5、对所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要求制定或者不制定作业规程、措施而施工的,或者虽有作业规程、措施而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综采区(队)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由于验收不合格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煤炭资源浪费的,综采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综采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分工不明确导致某些工作无人管理的,综采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一通三防”、机电设备设施管理不力而损坏或不能安全运行的,综采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上级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综采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出的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综采工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综采区队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