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副区长是工区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协助区长分管本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副区长协助区长加强专业技术管理,搞好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及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令、指示,抓好每周安全学习,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积极听取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协助区长做好管理工作。根据现场实际,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分工明确,班子团结,组织合理。
第三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组织施工,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解决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按制度做好检查考核,抓好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合理安排出勤,监督班长做好工资分配工作,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五条 经常检查各种材料消耗情况,抓好双增双节,修旧利废回收利用工作,确保各种材料消耗不超计划,完成矿下达的双增双节任务。
第六条 积极参加区队民主生活会。及时研究总结布置各项任务、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虚心接受,落实人员进行整改,支持安监员行使职权。
第八条 准时参加矿有关会议,并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
第九条 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工作作风扎实,定期不定期对采面进行检查,确保支护质量,三直一平符合要求。
第十条 抓好现场工程质量和设备维修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工作面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落实人员进行抢救或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三违”人员要严格制止,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抓好责任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及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十五条协助技术员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区(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区(队)长降级直至免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未能及时配合组织进行工作面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给予副区(队)长记过直至免职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说谎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未能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员工的规范操作没有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副区(队)长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现场的生产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矿、工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标准的,副区(队)长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能组织好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员工的安全意识、业务素质没有明显的提高,导致在考核过程中成绩不理想的,副区(队)长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评审中,副区(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区(队)长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安排的工作未能及时完成的,副区(队)长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能及时掌握工作面状况,未能及时做好生产工作的准备,副区(队)长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