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掘进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四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七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九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清单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十一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外出期问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职业卫生管理长远年度规划,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尘毒治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体系文件、记录的管理,保证在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有效的文件、记录,并确保。
第二十三条组织本区队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组织本区队做好本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落实好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等工作;负责本工区内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点管理工作;依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组织本区队认真执行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隐患排查、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人明确到位,隐患治理闭合管理。直接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掘进工区区长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目的工作重点,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掘进工区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分管的掘进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汇报且整改闭合不到位,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五十一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