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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14:32 来源:煤矿安全网 掘进 工区 主管 技术 技术员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积极配合掘进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掘进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三条编制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内容要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四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五条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六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八条 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三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五条 协助区长做好本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积极参与矿井、作业地点年度辨识工作;协助区长落实好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等工作;负责本工区内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点辨识技术管理工作;对风险等级、风险点管控措施的编制负责,并监督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依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协助区长认真执行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隐患排查、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人明确到位,隐患治理闭合管理。直接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八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稳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掘进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主管技术员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主管技术员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汇报且整改闭合不到位,主管技术员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风险点辨识不清,管控措施编制不到位,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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