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掘进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掘进工区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掘进工区负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积极配合掘进工区区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生产、检修及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进行掘进管理检查,发现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掘进工区副区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五条 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检查人员上岗的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掘进安全,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第六条参加有关会议,对分管范围根据对整体计划布置工作任务,制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组织落实。
第七条 积极参加班组劳动,组织生产,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分析掘进状况,向掘进区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九条积极参加矿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一条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依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直接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 掘进工区副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掘进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掘进工区在掘进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掘进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掘进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掘进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汇报且整改闭合不到位,掘进副区长负
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