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在区长和书记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全区的机电管理工作,是全区机电安全的第一责任者。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必须配合工区区长搞好本工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机电技术方针、政策、决定,把好机电技术关,及时解决机电技术问题。
第二条 在区长的领导下,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并对机电方面经常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负责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机制,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
第五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进行小改小革,加强对机电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包机责任制,不断提高机电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 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情况,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做到不违章指挥。当工作现场发生机电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七条 加强设备综合保护、油脂的管理,经常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确保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在90%以上。油脂储存、油脂及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
第八条 按时编制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和参加机电事故分析,做好记录,并上报。
第九条 做好本工区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区机电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一条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依照机电专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直接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 煤矿发现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 本区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工区机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安排没有操作资格证、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未及时停止其工作,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本区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分管机电设备维修管理人员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机电副区长
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汇报且整改闭合不到位,机电副区长负
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按照矿职工奖惩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