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掘进工区各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的安全管理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班组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保证本班组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每班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作业现场的环境、顶板条件等详细检查,发现险情立即整改,确实不能整改的应及时汇报。
第三条施工前要将安全注意事项向施工人员交代清楚,现场缺乏安全设施,不得安排施工。
第四条工作结束后要最后一个离开现场,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未留隐患方可离开现场。
第五条负责抓好本班组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带领本班职工按时参加班前会、和安全技术培训活动等。
第六条认真执行矿、工区有关安全会议决议,具体抓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本班组作业人员的规程执行情况,确保作业人员按章作业。
第七条 认真执行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在保证安全的状态下按时完成。
第八条 督促、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九条负责本班组人员的劳动组织,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 负责抓好本班组的施工质量,确保矿生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支持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区长抓好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监督职工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负责当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当班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第十七条 掘进工区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掘进工区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班组长对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汇报且整改闭合不到位,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