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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区生产工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14: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掘进 工区 生产 工人 安全 安全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掘进工区生产工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三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五条认真学习、执行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熟练掌握避灾路线。

  第六条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遵守矿井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严格按照矿井安全生产标准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落实职业病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二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 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掌握避灾路线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工作中无证上岗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质量不符和要求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生产工人

  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汇报且整改闭合不到位,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工区生产工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工区生产工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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