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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工区轨道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14: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辅助 辅助工 工区 轨道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轨道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井下轨道的铺设和维护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三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正确配带工作中所需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负责井下轨道的铺设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落实运输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施工前必须对工作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过往车辆,按规定挂设安全警示牌,谨防身体及工具碰触架空线。

  第九条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将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清楚。

  第十条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2.依照提升运输专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检查结果及时汇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监督现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牌板完好情况,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正确配带工作中所需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落实运输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前,未对工作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未及时发现或发现隐患问题未及时处理,上报,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中未做好安全监护的,造成安全事故或人员伤害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人员伤害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二十六条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轨道工负直

  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汇报且整改闭合不到位,轨道工负直接

  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轨道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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