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区斜井把钩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斜井把钩工是斜井运输提升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对本班斜井提升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操作。斜井把钩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作业资格证书。斜井把钩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完成运输提升任务。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保证在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斜井把钩工对所使用的设备、工具、钢丝绳、钩头、保险绳、专用销、环及信号通讯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包括阻车器、挡车辊、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严格检查是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在当班检查完全保护设施灵敏可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三条 斜井把钩工需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听从调度指挥中心指挥,搞好与绞车司机及上山上下把钩信号、把钩工协作。
第五条禁止一切闲杂人员进入信号硐室,严禁无证人员替代操作,保持室内设施及环境卫生清洁。
第六条工作期间应精力集中,按章操作,严禁脱岗、窜岗、睡岗、看书看报,闲谈打闹。
第七条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及班前会,自觉接受安全技术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及技术水平。
第九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2.依照提升运输专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检查结果及时汇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监督现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牌板完好情况,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斜井把钩工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不服从管理人员工作安排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斜井把钩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斜井把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斜井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的,斜井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不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 规程”的要求,不能够排除安全 隐患或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的,斜井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不持证上岗,斜井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斜井提放物料,不执行提放物料措施造成事故的,斜井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不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斜井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现场工作中出现事故的,对工友没有做到互保、联保,造成其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斜井把钩工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斜井把钩工对所提物料、矿车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认真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斜井把钩工
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认真执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斜井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汇报且整改闭合不到位,斜井把钩工负
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斜井把钩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斜井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