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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工区束管监测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2-14 14: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工区 监测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2022

  束管监测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按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三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必须熟悉束管监测系统,掌握束管监测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调校、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第五条 负责束管检测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

  第六条 定期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八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条 在专项辨识中,积极应根据自身工作工作情况,合理的参与、提出辨识。

  第十一条 根据工区编制教育培训相关内容,认真学习与自己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安全风险辨识结果。

  第十二条 积极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现场施工用安全。

  第十三条 生产期间,积极排查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未按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不熟悉束管监测系统,未掌握束管监测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

  第十七条 束管监测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未达到规定要求,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定期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检查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束管监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束管监测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辨识中,未积极应根据自身工作工作情况,合理的参与、提出辨识。现场施工人员负有一般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区编制教育培训相关内容,未认真学习与自己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造成影响的。现场施工人员负有严重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积极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导致现场存在重点隐患的,现场施工人员负有严重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期间,未及积极排查动态辨识隐患并及时处理,造成事故的,现场施工人员负重大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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