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洗煤厂党支部书记是洗煤厂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厂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助厂行政搞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教育、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负责监督公司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协助厂行政总结推广各项安全生产经验,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优秀党员、先进党小组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调动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九条 支持工会、团委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第十条 积极组织开展选煤厂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十二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现场隐患,制止“三违”。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配合厂长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未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监督公司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协助厂行政搞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教育、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不到位、职工的个人安全意识差,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及时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影响安全生产,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的,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三十一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党支部书记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