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生产班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生产班长是本生产班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 利用班前(后)会时间,根据本班次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指定两人以上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现场在用设备(设施)、仪器出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第七条 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掌握本班组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合理组织生产。
第九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熟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性能,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配合分管厂长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源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违背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根据本班次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指定两人以上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人的,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现场在用设备(设施)、仪器出现异常,未及时汇报处理,辅助工区生产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班长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班组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消防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生产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防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